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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璟文化有限公司“好猫步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北京乾璟文化有限公司“好猫步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57495号“好猫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

北京乾璟文化有限公司“好猫步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7495号“好猫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86707号“猫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4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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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作品说明、版权登记

  2、类似商标的核准信息;

  3、申请人使用证据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好猫步”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文部分“好猫步”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猫步”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与宠物照料与营养、宠物培训与表演有关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7495号“好猫步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5749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北京乾璟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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