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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际创新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天际创新INFINITY INNOVAT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苏州天际创新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天际创新INFINITY INNOVAT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12485号“天际创新INFINITY 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

苏州天际创新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天际创新INFINITY INNOVAT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2485号“天际创新INFINITY 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9521号“天际TIA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情况介绍、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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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天际创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天际”,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12485号“天际创新INFINITY INNOVATIO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124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苏州天际创新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4102)、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教育(4101)、实际培训(示范)(4101)、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2)、培训(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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