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协会、枣庄市中区冠士百货经营店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中国音像协会、枣庄市中区冠士百货经营店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中区冠士百货经营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中天步行街15号楼中段。经营者:W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乐迪(枣庄)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21号-2。
法定代表人:田丰,经理。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中区冠士百货经营店、宝乐迪(枣庄)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实依据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海娜
审 判 员 柳维敏
审 判 员 张金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强
书 记 员 闫旭冉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