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某米厂与被告某食品超市、常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原告福州某米厂与被告某食品超市、常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福州某米厂于1999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 商标。涉案“稻花香”大米在某食品超市购得,该侵权大米外包装标注生厂商为常州某米业有限公司。原告认···

原告福州某米厂与被告某食品超市、常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福州某米厂于1999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 商标。涉案“稻花香”大米在某食品超市购得,该侵权大米外包装标注生厂商为常州某米业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某食品超市的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10万元。
【法官评析】
“稻花香”大米为大众所熟知,“稻花香”是否应认定为通用名称决定了本案中被告是否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法院认为“稻花香”既不是大米法定的商品名称,也不是大米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被告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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