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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因认为枣庄移动公司侵犯了自已的著作权,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枣庄摄影人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枣庄移动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案开庭审理。6月30日下午2点,该案一审在枣···

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因认为枣庄移动公司侵犯了自已的著作权,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枣庄摄影人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枣庄移动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案开庭审理。

6月30日下午2点,该案一审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原告吴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枣庄移动公司法律顾问及一位市场部负责人出庭,法人代表未到庭。由于开庭前枣庄移动公司以审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了不公开审理,记者未能进入法庭旁听。

原告吴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被告枣庄移动公司自2008年3月起,在未经自已许可和知道的情况下,擅自篡改了自已的作品“青檀寺全景图”图片作为商业用图来使用,在枣庄市全境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并先后在《齐鲁晚报》、《枣庄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后又以此图片为背景发行了“神州行石榴卡”,侵犯了自已作品的完整性。在自已无意中发现后,曾多次与移动公司交涉,一直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才具状起诉的。

吴先生还告诉记者,“青檀寺全景图”是自已自1999年起,历时两年多的时间,从拍摄的万余张照片中精选出的六张照片,经自已后期再加工制作而成的,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和精力。并出具了包括“枣庄年鉴(2001)第16-17页”和“枣庄市史志办公室证明”等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已对此图拥有完整的著作权。

据吴先生介绍,在庭审过程中,枣庄移动公司当庭认可了自已提供的三组证据图片的一致性,但同时也辩称,该公司所使用的宣传图片是“其技术人员通过网络合成的”,除此之外,枣庄移动公司没有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法庭在限定枣庄移动公司十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宣布当日庭审结束。

7月1日,记者电话采访代表枣庄移动公司出庭应诉的那位市场部负责人时,对方以“无法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当记者提出可以见面验证身份时,对方又以“不方便”为由同样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7月2日,记者再次试图采访该负责人时,其表示自已目前正在“外面培训”,建议找公司综合部一位经理“联系一下”,表示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与分工”,这件事(指接受采访一事)应由那位经理负责。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那位经理,该经理表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至于吴先生提出有异议的那张图片,“是市场部技术人员从网上下载后自已组合而成的”。并且说不只吴先生一人对此图片有异议,枣庄还有另外的摄影师也提出“这张图片很像自已的(作品)”。

该负责人承认吴先生开庭前曾找过他就此事进行过交涉,他们答应进行了解,但“吴先生有些太急了”,“在我们还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他(吴先生)就到法院起诉了。”问及法院要求移动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一事时,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最后该负责人表示此事将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认定。(记者 闫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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