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情况导致商标权无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滁州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情况导致商标权无效?
商标权的注册或者使用不能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商标会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
(3)违反《商标法》第12条;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5)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6)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7)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处罚标准
制造、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构成范围,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的含义,怎么算销售、明知 等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作出了详细解释: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可见,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