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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滁南 市监 罚字〔2020〕 001号案件名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滁州金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4110MA2TKK06X···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南 市监 罚字〔2020〕 001号

案件名称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滁州金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MA2TKK06X4

法定代表人姓名

 唐某某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1月30日,早上8-9点多,受委托人,唐华从停在滁州市南谯区永乐南路(天逸华庭)店边,一辆白色轿车上,购进3M口罩90个,购进价格每个8元,对外销售每个10元,累计售出84个,销售额840元,剩余6个口罩已被自己使用。

  2020年1月31日,被消费者举报,举报称,该分公司销售的3M口罩涉嫌假冒。

  本局于2020年2月1日,对涉案口罩封样送检,2020年2月4日针对此举报立案调查。2020年2月10日,经过“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分公司销售的3M口罩,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2月24日,本局依法向该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CPJ202002442号鉴定书,到目前为止该公司针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65号)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滁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清流路支行(账户: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号:100675834030019999)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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