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南 市监 罚字〔2020〕 001号
案件名称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滁州金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MA2TKK06X4
法定代表人姓名
唐某某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1月30日,早上8-9点多,受委托人,唐华从停在滁州市南谯区永乐南路(天逸华庭)店边,一辆白色轿车上,购进3M口罩90个,购进价格每个8元,对外销售每个10元,累计售出84个,销售额840元,剩余6个口罩已被自己使用。
2020年1月31日,被消费者举报,举报称,该分公司销售的3M口罩涉嫌假冒。
本局于2020年2月1日,对涉案口罩封样送检,2020年2月4日针对此举报立案调查。2020年2月10日,经过“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分公司销售的3M口罩,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2月24日,本局依法向该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CPJ202002442号鉴定书,到目前为止该公司针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65号)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滁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清流路支行(账户: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号:100675834030019999)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