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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龙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16
张秋龙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行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秋龙,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69号之二201室。 委托代理人戴婷,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

张秋龙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行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秋龙,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69号之二201室。 委托代理人戴婷,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杜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张秋龙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6日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14414号《关于第4059041号“雅虎太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441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龙的委托代理人戴婷,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杜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4414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张秋龙就第4059041号“雅虎太郎”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所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申请商标“雅虎太郎”完全包含引证商标“雅虎”(简称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张秋龙不服第14414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具体而言,在商标构成上,虽然两商标同为中文商标,有两个汉字相同,但并不能由此判定为近似商标。在商标呼叫上,虽然二者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4414号决定,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指定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坚持第14414号决定中的意见。综上所述,第1441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引证商标“雅虎”由雅虎公司于1998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5类中的服装、婴儿裤、游泳衣、雨衣、戏装、足球鞋、帽、短统袜、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商品,商标注册号为1373352【服装; 婴儿裤; 游泳衣; 雨衣; 戏装; 足球鞋; 帽; 短统袜; 手套(服装); 领带; 服装带(衣服);】,专用期限至2010年3月13日止。引证商标为文字商标,即中文文字“雅虎”(引证商标图样如下)。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于2004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为张秋龙,商标申请号为4059041,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足球鞋、鞋、运动鞋、帽、袜、领带、手套(服装)。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即中文文字“雅虎太郎”(申请商标图样如下)。 申请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7年5月30日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007年6月12日,张秋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8年9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第14414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第14414号决定、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其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本案中,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中文文字商标,二者呼叫相近。在文字构成上,由于引证商标“雅虎”为臆造词,自身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将其包含其中,极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二者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联想甚至混淆。据此,申请商标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情况下,申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做出的第14414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14414号《关于第4059041号“雅虎太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秋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秋龙及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人民陪审员 郝志国 二 ○ ○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穆 颖 张秋龙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龙,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69号之二201室。 委托代理人戴婷,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张秋龙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5月12日,张秋龙提出中文文字“雅虎太郎”的注册申请(下称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号为4059041,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游泳衣等。 1998年10月30日,雅虎公司提出中文文字“雅虎”的注册申请(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5类中的服装、婴儿等商品,商标注册号为1373352,专用期限至2010年3月13日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7年5月30日以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领带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007年6月12日,张秋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8年9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14414号《关于第4059041号“雅虎太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4414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张秋龙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商标,有两个汉字相同,但并不能由此判定为近似商标。在商标呼叫上,虽然二者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414号决定,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中文文字商标,二者呼叫相近;在文字构成上,由于引证商标“雅虎”为臆造词,自身显著性强,申请商标将其包含其中,极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二者所要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联想甚至混淆。据此,申请商标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相同的情况下,申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414号决定。

张秋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414号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商标构成上,申请商标为文字“雅虎太郎”,引证商标为文字“雅虎”,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二者并不会造成混淆;“雅虎太郎”的创意来源于漫画人物“西瓜太郎”的启示,塑造的是一个人物形象。而“雅虎”则容易使人联想到与网络有关的雅虎网,二者含义不同;在商标呼叫上,虽然二者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30日,引证商标“雅虎”由雅虎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5类的服装、游泳衣、婴儿裤、足球鞋、帽、短统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商品,商标注册号为1373352,专用期限自2000年3月14日至2010年3月13日止。(见附图)。 引证商标 2004年5月12日,申请商标“雅虎太郎”由张秋龙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号为4059041,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足球鞋、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见附图)、 申请商标 商标局于2007年5月30日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007年6月12日,张秋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8年9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4414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申请商标“雅虎太郎”完全包含引证商标“雅虎”,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于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第14414号决定、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张秋龙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征,因此为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法律规定申请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中文文字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由于引证商标“雅虎”为臆造词,自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雅虎太郎”四字包含有引证商标的“雅虎”二字,易使消费者对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联想甚至混淆。据此,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相同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商标所应当具有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驳回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张秋龙所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秋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414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张秋龙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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